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礁溪鄉中山路二段00號前、礁溪鄉中山路與大忠路口、臺9線00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如: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無附件影像檔案、 5.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6.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 案內如非屬「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 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影片,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分局(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二段157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收),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檢舉交通案件信箱:3100@imail.ilc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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