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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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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眾報案及處理流程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受理民眾報案】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印發「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有關民眾報案警察受理之相關規定臚列如后:

  1. 人民報案、受理單位或人員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和靄、並立即反應處置,同時翔實紀錄。如非本轄責任,亦應受理並作適當處置,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
  2. 設有「一一○」報警電話之各警察局、分局,應利用各種機會多予宣導,使民眾報案多能利用以資便捷,其有緊急通報事項(如查緝逃犯或車輛等),應迅速運用通訊及SCA警察專用廣播系統。
  3. 民眾告訴、告發之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惟受理時應予紀錄並注意其有無誣告、謊報情事。
  4. 自首案件應注意是否頂替、或有無不正當之企圖,及其身心是否正常,以防疏誤。
  5. 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以下各點:
    • 告訴權之有無。
    • 委託告訴之合法性。
    • 告訴是否逾期。
    • 是否曾撤回告訴。
    • 告訴人之意見。
    • 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效力。

 

【民眾報案之處理流程】

有關民眾前往警察機關報案種類,為以發生刑事案件、或汽、機車失竊或遺失拾得物品報案等居多,茲就前述三項之處理流程概述如下:

  1. 報案三聯單:
    •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身分,受理單位及人員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立即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 三聯單一式三份,第一聯為黃色(四十八小時內送分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管制),第二聯為淺藍色(交付報案人),第三聯為白色(處理單位留存)。(如附件)
    • 受理民眾報案方式計有四種方式。
      親自報案:係指報案人親自向警察機關或線上值勤警察人員報案者。
      電話報案:係指報案人以電話直接向受理報案單位報案者。
      通報報案:係指報案人利用「一一○報案系統」或其他單位或經由各級勤務中心通報者。
      其  他:指前述三項以外之方式或上級機關交查辦理之案件。
    • 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1. 汽、機車失竊報案四聯單
    年來車輛失竊案件日增,利用車輛犯案情形日多,鑑於監理單位與警察機關車籍電腦資料,已能相互連線運用,以發揮整體偵防功效,並就失竊車輛資料立即輸入電腦,提供全省各警察機關巡邏執勤之查詢,以積極遏阻失竊案件之發生,並進而提高偵破車輛失竊案件。有關車輛(牌)失竊報案四聯單作業規定概述如后:
    • 「報案證明」單係供報案人車輛失竊、車牌遺失(或失竊)證明用,以便向監理單位等申請手續。因此民眾報案時,務需索取。另於尋(破)獲車輛時,於發還贓物時,抑或民眾自行尋獲時,均需要再乙份四聯單(尋獲),以利輸入電腦銷案。
    • 民眾報案時,應攜帶車輛之相關證件乙種 ── 行照、來源證、領牌證、過戶書、讓渡書等影本,以使警察機關資證。
    • 四聯單填發失竊及尋(破)獲車輛案件,其中第一聯送填單單位勤務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輸入並檢附電腦列印表逕寄刑事警察局查贓組。
      第二聯送填單之刑事單位作偵查統計之用。
      第三聯交當事人簽收後,作為報案證明之用。
      第四聯填單單位存查。

 

 

  1.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
    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時,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關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如后:

 

  • 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 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勤務執行機構,於受理人民交存之拾得遺失物時,應即當場填摯收據(如附件),註明該拾得物之特徵,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收執。
  • 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時,應給規定格式之收據,並將處理情形填記於「工作紀錄簿」或「拾得物登記簿」中,即呈主管(官)核閱。如能查明(或已知悉)其所有人,得通知失主領回,或交由分局業務單位處理。
  • 分局業務單位收文後,應於第二聯簽章後,送還原報單位存查,並將拾得物連同收據持會保管單位(拾獲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等應交由出納點收、保管;物品由後勤單位簽收保管)點收。
  • 業務單位應即辦理拾得物招領公告,副本並發拾得人及有關機關暨保管單位。
  • 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如經所有人認領者,警察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屆滿後,無所有人認領者,應即通知拾得人,將拾得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付,歸其所有。但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依法公告招領,而逾期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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