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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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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性侵害犯罪預防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原因分析(含案犯分類)

一般人均認為,強姦犯罪是一種相當突發性的犯罪行為。男性案犯(可能在飲酒後)充滿了性慾望與衝動,當遇到其攻擊目標,認為有機可乘後,即刻下手。但阿米爾(Amir,1971)的研究卻發現,71%的案件是有計劃的攻擊行為,先使被害者飲酒,然後再找合適的時機著手。阿米爾亦發現,有計劃的強姦犯罪以〝種族內〞(intra-racial)居多。因此,陌生者之間的強姦犯罪則以突發性居多,而熟識者之間的強暴犯罪則以計畫性居多。

吉柏哈德(Gebhard,et al,1965)於1950年代對強姦犯罪的研究發現,強姦犯罪者有如下的心理或社會特性:

 

  1. 早期生活:對母親的喜愛超父親的喜愛,60%來自破碎家庭,青春期的性接觸或活動較多。
  2. 性夢想:有強烈的異性虐待妄想。
  3. 婚姻:約四分之一者在行為時己婚,而有高頻率的婚姻內性生活,但案犯認為其性對象少達到性高潮,因而有高度的再婚傾向。
  4. 犯罪記錄:22%有前科記錄,而且許多為嚴重的犯罪行為,約有40%有其他妨風化犯罪、如暴露狂或窺視狂等。
  5. 案犯類型:強姦案犯可劃分成下列幾種類型:
    • 虐待狂:性行為必須伴隨暴力,否則無法獲得滿足。這些人常有暴力傾向及對女性的敵意。
    • 非道德偏差行為者:這些人大都為“自我為中心的享樂主義者”。他們對女性並無敵意;事實上,女性並非他們重要的關切,只要女性能順服並滿足他們的慾望即可。
    • 酒醉者:酒醉後妄想女性正在引誘他,或酒醉後亂性而對女性造成傷害。
    • 突發性者:平常循規蹈矩的公民,由於家庭生活受到擾亂,而產生了越軌行為,約佔10%左右。
    • 雙重標準者:他們將女性劃分成值得尊敬的好女性,以及頑固不馴不值得尊敬的壞女性。因此,他們很容易便可以合理化對女性的暴力行為。

 

格洛斯等(Groth&Birnbaum,1979)研究指出,強姦犯罪基本上並不是一種性行為,而是一種案犯心理功能短暫或慢性失常的現象。同時,也是一種感情脆弱和心理不安全的個人,無法處理日常生活中的緊張、壓力和要求時,自暴自棄不顧死活的暴力行為。在觀察五百名的強姦犯後,他發現,在每一強姦行為中都有攻擊和性行為的參與,但性僅是表達其攻擊的需求和感覺的一個工具。依據強姦行為中的敵意、控制和支配狀況,強姦犯可以分成三類:

  1. 震怒型的強姦犯
    案犯的強姦行為是一種表達並發洩個人生氣和憤怒的工具。案犯常使用過度的暴行,其目的是要儘可能的傷害被害者,強姦行為可能只是事後的附帶結果。強姦案件的發生常是在案犯受到某些令他感到沮喪、衝突或激憤事件之後。但令人吃驚的是,震怒型的強姦行為往往並未使被害者造成心理上的創傷。因為,她在肉體上受到嚴重打擊或傷害,卻更有可能得到其同儕、親戚及他人的同情,而免於心理上的愧疚或慚愧感。

 

  1. 權力型強暴者
    他並不想以暴力傷害被害者,但只想佔有她的性,他的目標是性征服,同時只使用必要的力量以達其目的。他們希望能佔有女人,同時要女人向他求情憐憫。性的滿足並非他行為的原動力,事實上,這類型案犯與其妻子或女友性關係良好。性的強姦只是使他重拾個人的安全感,保持其男人的權威。被害人常較其年輕或年紀相當。由於無暴力的參與,被害人的朋友、家人對其同情減少。被害者的個人罪惡感會隨著時間而增加,因為其會想,如果我盡力抗拒也許我當時可以避免這件事的發生。

 

  1. 虐待型強暴者
    性的需求和暴力融合在一起即為虐待型強暴行為。案犯常會折磨、綑綁被害者。在案犯的眼中,被害者是一種他要加以傷害或摧毀的人。強姦行為使案犯深感興奮和刺激,因為他從貶損、虐待及咒罵被害人中獲得極度的滿足。這一類型的強姦犯罪常造成被害者極度的心理創傷,而使其在身體創傷復原後仍需心理或精神醫療。

格洛斯等發現其案例中55%為權力型強暴者,40%震怒型的強暴者,而只有5%為虐待型強暴者,因此其認為,強姦是一種暴力行為而非性行為的表現。

 

 

【發生後之處理】

防範未然重於事後的補救,根據研究發現,熟識或約會強暴被害人所受的身心創傷,不但不亞於一般強姦被害人,亦且有更為嚴重傾向,因此發生不幸之後,均必須得到適當的援助。

發生不幸後,首先趕快到一安全的地方或親友支援,同時應牢記歹徒各項特徵,例如:

  1. 身高、體重的大約估計。
  2. 體型、臉型、髮型。
  3. 服裝、飾物或攜帶物品。
  4. 身體上的特殊記號,如痣、胎記、疤痕或金銀假牙。
  5. 特別行為習慣,如左撇子或其他怪癖。
  6. 說話內容、口音、腔調。

協助被害人必需注意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1. 提醒被害人
    • 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 找一件外套或大衣裹身,不要更換衣物。
    • 避免沐浴沖洗,以保留更多證物。
    • 應該接受醫療檢查,因為:
      • 驗是否受傷,被害時可能因驚嚇麻木而不能察覺自己已受傷。
      • 專業人員可以協助當事人消除受孕或染病的恐懼,而有助於爾後身心的復健。
      • 萬一不幸受孕或染病,可以商討解決的方法。
      • 可以蒐集醫療證據,以備控訴歹徒之用。
         
  2. 遭到不幸的婦女,通常心理上會有創傷,與當事人對話時必須注意避免使用如殘花敗柳、強姦等帶有刺激性之言語。
  3. 除了被害人外,與被害人的相關家人或友人,在心理上也會有創傷,因之也必須一併向輔導人員請求支援。

 

 

【預防措施】

防暴有所謂的「安全(SAFE)」原則,是把與防暴有關的四個英文單字的第一個字母,組合起來的一個英文字,剛好是「安全」的英文拼法。約會防暴,也是防暴教育的一個推廣項目,因之這個安全的防暴原則,也適合約會防暴之用。

整個防暴的「安全原則」,是有優先順序的,必須先求第一順位的策略,如果第一策略無法達成,才退而求其次,然後依此類推採取各種層次的防暴策略。易言之防暴的原則能夠「尋求安全」,就不必「躲避危險」;能夠「躲避危險」,就不必「逃離災難」;能夠「逃離災難」,就不必「緩兵欺敵」。(黃富源,民國八十年)

「安全原則」,可以分別詳述如下:

「S」,是「Secure」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指防暴必須考慮「尋求安全」為先,約會需要將安全條件放在第一順位考量,比如說第一次見面的人約會,可能的話,可以要求好朋友陪伴,或是約在較為公開、明亮的地點見面,能尋求到安全,是約會的基本要求。

「A」,是「Avoid」的第一個英文,即「躲避危險」,是指防暴如果再不能考慮「尋求安全」為先的狀況下,則必須要以「躲避危險」為次,比如說如果發現約會的對方有問題,約會的地點不恰當,當事人就要拒絕約會,或是展延約會的日程,以躲避可能再約會時發生的危險。

「F」,是「Flee」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即「逃離災難」,是指防暴如果再不能考慮以「躲避危險」為次時,則必須要以「逃離災難」為在其次的防暴策略,比如說如果正在約會時,判斷對方有不良的企圖,便立即要逃離危險的地點,離開有危險傾向的加害人。

「E」,是「Engage」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即「緩兵欺敵」,是指防暴如果再不能考慮以「逃離災難」為其次的策略時,則最後的防暴策略是必須要「緩兵欺敵」。比如說在約會時,判斷對方有不良企圖而無法立即逃離時,便需要以緩兵之計欺瞞對方,或是以其他理由,如身體不適、身染疾病拖延歹徒可能加害的立即危險。

除了防暴「安全守則」外,對於約會防暴有所謂STOP口訣,是把與約會防暴有關的四個英文單字的第一個字母,Secuity、Time、Occasion、Person,組合起來的一個口訣,目的在提醒婦女同胞們,在約會時先停下來(STOP)想一想,這次的約會是否在人、事、時、地上合乎安全。(黃富源,民國八十年)

「S」,是「Security」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指應邀約會雖不宜過度敏感,但亦應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準備,一個浪漫的約會,可能都會變成不幸的經驗。

「T」,是英文「Time」(時間),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指約會的時間要「正常」,比如只見過一次面,就約會當事人在晚上一點鐘單獨出遊,這並不是很正常的狀況,當事人應該回絕或請其更改較為正常的約會時間。

「O」,是英文「Occasion」(場所)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指約會得場所要「正當」,一般而言,約會的地點以明亮、公開、能見度高較為安全,約會如能選擇這些場所,對自己就更有保障。

「P」,是英文「Person」(人)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指約會的對象(人)要「正派」,所謂正派,並不是可以從外觀與穿著上看出來的,而是從他的行為、舉止與態度上來觀察,從文獻上歸納發現以下的幾個指標:

  1. 喜用污衊性言語、立論,評論女性的人。
  2. 忽視女性權益、意見、感受和情緒的人。
  3. 歧視看待女性而認為女性本就應該順服、依賴男性的人。
  4. 無視女性隱私,是侵犯女性空間為正常的人。
  5. 濫用藥物或酗酒者。
  6. 如果對方提出「非分」的要求,為當事人拒絕後,會立刻勃然大怒的人。

綜合而言,會有約會強暴傾向的人是一個「不懂得尊重女性」的人。

約會強暴實務守則如下:

  1. 女性應邀約會,對象雖是熟人,也應注意對方的言行切記保持莊重。
  2. 對於第一次約會的對象,其個人生活背景、品行必須瞭解,不應冒然赴約。
  3. 與不太熟悉的對象約會,最好開始能由友人陪伴前往。
  4. 赴約之前,對整個約會的全盤形成要充分瞭解,並對不恰當地點提議改變。
  5. 約會之前,盡可能將約會對象、地點、預定返家時刻告知家人或親友。
  6. 與對方共進餐宴,儘量不要喝酒,喝酒亦應節制。
  7. 雖非酒類,亦不要任意飲食不明食物或飲料。
  8. 約會的時刻不宜太晚或太早。
  9. 約會的整個過程,亦不要拖延到午夜或凌晨。
  10. 見面約會的地點,最好由女性主動提議。
  11. 對方所決定的見面、約會地點,不正派的地點最好商量拒絕。
  12. 見面約會的地點,如有可能可選擇自己熟悉親友所經營的社交場所。
  13. 約會的地點要儘量正派安全。
  14. 最好不要單獨前往對方宅邸,更不可隨意進入主人之房間或臥室。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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