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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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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炸彈威脅與搜尋技術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相關規定】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資訊的發達,犯罪的手法與型態不斷的更新,對於民眾的生命與財產造成嚴重的威脅,其中尤以炸彈爆炸案件所造成的危害最大。黎巴嫩貝魯特國際機場法軍營爆炸案、緬甸仰光忠烈祠爆炸案、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爆炸案等,均造成嚴重的傷亡,而引起國際間廣泛的注意。

國內爆炸案件,自王幸男以書本郵包炸彈炸傷前台灣省主席謝東閔先生後,接連發生多起爆炸案件,引起治安當局的嚴重關切。內政部警政署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三日頒佈「爆炸物處理規範」,將「爆炸物」界定為:非供軍事用途,目的在殺傷人員,摧毀設施之爆炸裝置,其範圍包括:

郵件包裹炸彈。
汽車炸彈。
土製炸彈。
其他各種詭雷裝置之爆炸物。
而所謂的「爆炸案件」,係指:因爆炸物而造成有形或無形之危害,其範圍包括:

由爆炸物而造成之爆炸危害。
利用爆炸物造成恐嚇、詐欺之危害。
利用爆炸造成強暴、脅迫之危害。
 

 

【爆炸物之種類與效應】

種類
爆炸物是一種液體或固體物質,施以適當刺激,如熱或震動等,即可引起急速的化學作用,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使周圍介質的溫度及壓力驟然增加,以產生巨大的力量。爆炸物的分類可依其組成、用途和火藥性能等來加以區分;若爆炸物係由兩種以上混合或化合而成,則可分為(一)混合火藥(如硝酸鹽混合火藥、液體氧火藥等)、(二)化合火藥(如硝酸酯火藥)。

如依其用途來分類則可分為:(一)發射用火藥(用以發射砲彈,如無煙火藥和黑火藥)、(二)爆破及破壞用火藥(用以破壞、挖隧道、開礦等,如TNT和代拿邁)、(三)火工用火藥(用以配合發射彈、炸藥等必須附帶使用之雷管、導火索、照明彈、煙火等)。依其反應快慢之性能則可區分為低爆速火藥和高爆速火藥等。


效應
爆炸物發生爆炸時,具有下列之效應:
爆壓:產生正壓波,使其爆炸速度達到每秒1,110呎,其壓力每見方達百萬磅,人或物體距離爆炸點越近,所受壓力越強。
熱:爆炸點的地方溫度相當高,周圍有易燃、易爆或金屬物品,可能會引起燃燒或引起爆炸。
碎片:爆炸時,其容器或殘骸之碎片向四面八方擴散,其最高速每秒二萬呎。
地面震動:在爆炸點的上方或下方,所產生的震波類似於地震,可能使水或瓦斯等重要設施完全破壞或毀損。
吸力現象:爆炸時產生正壓波後再產生負壓波,造成真空狀態,此負壓波亦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
 

 

【爆炸物處理】

接獲電話炸彈恐嚇之處理
迅速向警方報案。
儘量拖延通話時間,記錄通話內容。
辨認可能打電話的地點(注意電話中之背景聲音,如車聲或人聲)。
瞭解打電話人的特徵(如性別、年齡、語氣、口音等)。
設法問出炸彈置於何處,何時會爆炸,炸彈大小形狀,放置目的。
好言相勸,請其自動排除危害。


可疑爆炸物或郵件之處理
迅速向警方報案。
現場人員不可觸動任何可疑之爆炸物。
不可用手拉動或打開包裹。
不可剪割繩索或開啟箱盒鎖蓋。
不可用手翻動。
不可用金屬或利器切刺包裹。
不可剪斷可疑爆炸物上之任何電線。
不可將可疑爆炸物置於水中。
現場不可吸煙、點火或將可疑爆炸物置於高溫處所。
不可將可疑爆炸物置於蒸汽管、輸送機或轉動輪胎物旁。
疏散現場人員,實施安全警戒措施。
疏散前應打開所有門窗,以減少爆炸之威力。
耐心等待警察人員和防爆處理小組的支援。


現場之管制與處理
警察單位在接獲可疑爆炸物報告時應立即趕赴現場,並通報上級單位、防爆處理小組、醫療單位、消防單位等。
在任何情況下防爆小組以外的人員不可碰觸可疑爆炸物。
疏散民眾,建立並維持警戒線。
切斷危險區之電源、瓦斯管,搬走易燃物品。
同時進行其他可疑物品之搜索或蒐證工作。
對於在場圍觀民眾加以拍照,以利查出可能之嫌疑犯。
防爆處理小組應用多種偵測方法,研判可疑物品是否為爆炸物。
如為爆炸物品,應依規定處理程序處理。

爆炸物爆炸後之處理

加強現場管制,驅散、隔離圍觀群眾,以維護民眾安全,保全現場以利採證。
蒐證人員應詳實記載發生時間、地點。
調查死傷人數、受傷程度、附近醫院收容情形。
調查爆炸後現場狀況,建築物被壞情形。
送醫途中掌握傷者和死亡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年齡和性別等),儘速送醫搶救治療。
確保目擊證人,請其詳述爆炸過程之狀況。
儘量保持現場完整,確實早期之蒐證調查。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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