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大福所警員黃名鴻,於111年4月28日接獲1名許姓男子報稱,渠於礁溪鄉玉田村民宿前路旁,拾獲1支智慧型手機,黃員隨即依拾得物規定受理。
本案經黃員察看手機型號及玫瑰金外型等特徵,憶起4月19日曾接獲1名黃姓女子來電,告知渠母親手機遺失,已於礁溪所報案,惟遺失點靠近大福所,故電話轉知留意是否有民眾拾獲,黃員當下將黃女所述遺失手機型號及特徵與本拾獲手機核對相似,立即通知黃女之母前來確認,經核對手機序號及特徵均相符,確認為黃母所有無誤後,將其物歸原主,當事人對於警方不因小事一樁而敷衍了事,反而積極、熱心幫忙協處,深表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