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絡人:警員 孔祥丞
  • 資料來源:四組

內政部警政署為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與乘客乘車之安全及權益,實施計程車駕駛人「新式執業登記證」及「一車二證」新制,並嚴格取締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使用新式執業登記證的違規行為,以達到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的目的。

換發的「新式執業登記證」具有高防偽功能,可有效防止偽(變)造及冒用情形;「一車二證」是除了儀表板上的「主證」外,在右前方椅背增加「副證」設計,使乘客在上車時,即可清楚辨識駕駛人,增加乘客乘車的安全感;也藉由這樣的設計,讓駕駛人自我提升服務品質,使民眾可以得到更好的乘車服務。

計程車為大眾運輸工具,每日有超過二百萬人次搭乘,執業登記證為民眾辨識合格駕駛人的主要方式,警察機關嚴格執法除了保障乘客安全外,也同時保障合法計程車駕駛人的工作權益,因此除了專案執法外,也將透過安程專案持續執法,以達到嚴正執法的效益。同時提醒民眾如果發現計程車的執業登記證不易辨識時,請勿搭乘,並請記下車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以共同維護治安。

✨ 【宣導安全乘車觀念-乘車守則】

  • 🚗 搭車時先觀察車內右前方前座椅後方指定插座有無置放執業登記證及副證(無者,避免搭乘),及登記證上相片是否與駕駛人相符,並牢記車號、車行名稱、品牌及駕駛人姓名。
  • 🔍 計程車後窗玻璃,未依規定標識車號、或車窗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無法直接觀視車內環境者,避免搭乘。
  • ⚠️ 司機態度凶惡、儀容不整者,避免搭乘。
  • 👵 老弱婦孺搭車時,應注意本身安全維護。
  • 💰 錢財不可露白。
  • 📞 遇有被害人,立即撥打 110 或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
  • 📡 宣導計程車安全管理系統(如衛星定位、緊急求救裝置等)。
  • 🛡️ 增進防劫、防盜、防暴力之常識及應變措施。
  • 🚔 遇有被害應牢記嫌疑犯年貌、衣著、特徵及逃逸方向,並保持跡證完整,即時向就近警察單位報案。

行人路權

  • 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馬路,不可於以上設施100公尺的範圍內,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 在劃有雙黃線、設有分隔島、護欄的路段或三線道以上的單道,行人不可任意穿越車道!安全行、好心情。
  •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位意奔跑、追逐、嬉戲鐹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鍋有燈光號誌時,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 行人穿越道沒有警察指揮也沒有號誌指示時,應小心迅速穿越。
  • 在沒有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段,也不是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行人違規任意穿越道路,處新臺幣伍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須知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謢當事人的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貳、現場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民眾使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 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如下:
(1)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2)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3)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4)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5)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二、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三、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四、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電話。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交通組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參、肇事責任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持違規通知單,於應到案日期內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肆、異議處理篇

一、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交通事故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九號二樓(宜蘭監理站二樓)。

 

  • 聯絡人: 黃宣慈
  • 資料來源:四組
  • 聯絡資訊:31304868 @mail.e-land.gov.tw

🚶 行人安全與路權

  • 🚶‍♂️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 🚦 在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處所,應依號誌之指示行、止。
  • 🚥 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而未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路口穿越道路時,應依行車管制號誌所顯示之燈號(綠、紅燈)行、止。

🚘 行車秩序與路權

  • 🔄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 ↩️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 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先顯示方向燈。
  • 🛣️ 汽、機車應依規定車道行駛。
  • ⚠️ 汽車駕駛人不得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 路口淨空與路權

  • ⛔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 🛑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輛通行者。
  • 🚦 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 重點執法與轉彎宣導

🚗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 四車道以上道路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 各車道應繪有「直行」、「左轉」或「右轉」等「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為優先執法;有爭議之路段,於洽工程單位完成繪設前,以勸導代替取締。
示意圖: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轉彎專用車道
示意圖: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從寬認定。
  •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

⚠️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 應記明實際違規事實,如:「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中央分向島、護欄)之路段,穿越道路。」
  • 在劃設中央分向線之路段穿越道路,不列入重點執行項目。
示意圖: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示意圖: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 繪設「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及「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 應以繪設完整「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與「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為執行重點。

🔄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 應於「違規事實」欄記明「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不得僅填記「不依規定迴車(轉)」。
  • 在路口違規迴轉者,舉發通知單應記明迴轉路段名稱及方向(例如:在中山路【台 1 線】由北向迴轉南向行駛)。
示意圖: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違規迴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