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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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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須知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謢當事人的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貳、現場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民眾使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 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如下:
(1)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2)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3)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4)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5)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二、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三、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四、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電話。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車損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當事人或家屬可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交通組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參、肇事責任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轄區警察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持違規通知單,於應到案日期內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肆、異議處理篇

一、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交通事故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九號二樓(宜蘭監理站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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