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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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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黃宣慈        資料來源:四組       聯絡資訊:31304868 @mail.e-land.gov.tw        

一、行人安全與路權

1、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3、在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處所,應依號誌之指示行、止。

4、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而未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路口穿越道路時,應依行車管制號誌所顯示之燈號 (綠、紅燈)行、止。

二、行車秩序與路權

1、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2、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3、  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先顯示方向燈。

4、  汽、機車應依規定車道行駛。

5、  汽車駕駛人不得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三、路口淨空與路權

1、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2、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輛通行者。

3、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 四車道以上道路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 各車道應繪有「直行」、「左轉」或「右轉」等「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為優先執法,有爭議之路段,於洽工程單位完成繪設前,以勸導代替取締。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
    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
    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際
    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從寬認定。
  •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
    任務之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服務隊人
    員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
    逕予認定。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 應記明實際違規事實,如「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中央分向島、護欄)之路段,穿越道路。」
  • 在劃設中央分向線之路段穿越道路,不列入重點執行項目。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 繪設「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及「機慢
    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左轉機器腳
    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
    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
    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
    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
    方式完成左轉。
  • 應以繪設完整「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
    及「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為執
    行重點。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 應於「違規事實」欄記明「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不得僅填記「不依規定迴車(轉)」。
  • 在路口違規?轉者,舉發通知單應記明迴轉路段名稱及方向,例如:在中山路(台1線)由北向迴轉南向行駛。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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