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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 一、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二、第 31 條第 6 項或第 31 條之一第 1 項至第 3 項。
  • 三、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7 款、第 9 款、第 11 款至第 16 款、第 4 項或第 92 條第 7 項。
  • 四、第 42 條。
  • 五、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或第 3 項。
  • 六、第 44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
  • 七、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款、第 13 款、第 16 款或第 2 項。
  • 八、第 47 條。
  • 九、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或第 7 款。
  • 十、第 49 條。
  • 十一、第 53 條或第 53 條之一。
  • 十二、第 54 條。
  • 十三、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4 款併排臨時停車。
  • 十四、在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 十五、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
  • 十六、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至第 24 條。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

👮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礁溪鄉中山路二段00號前、礁溪鄉中山路與大忠路口、臺9線00公里處)、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 GPS 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 (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 7 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示說明:

  • 🗓️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 🗓️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 🗓️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 🗓️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 7 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 無附件影像檔案 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 (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其他注意事項】

📞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 (二) 案內如非屬「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所發生之交通違規件(如其他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 (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 (五) 有關所述車輛照片或影片,如檔案過大可燒錄成光碟寄至本分局(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二段157號,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收),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 檢舉交通案件信箱:3100@imail.ilc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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