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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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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警察的業務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所謂警察的業務,即政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人、地、時、物、事,依法實施維護、管理、禁制,而人民亦依法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警察活動。警察機關並有主辦及協辦業務之區別,主辦業務所依據之法規,是循警察體制頒行者;協辦業務所依據的法規,係各該主管機關循其行政體制頒行者。

依據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各項警察的業務按述如后:

  1. 保安業務:
    • 關於警備、警戒、警衛之規劃督導及機動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 關於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保安檢查、實施春安工作執行、集會遊行法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自衛槍枝、彈藥之管理、供應及刀械之管制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違禁物之取締及各項安全維護及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 關於義勇警察及山地青年選訓、編組、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其他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1. 正俗業務
    警察業務之正俗,係指糾正民間不良習俗,並對於違反善良風俗習慣之行為加以取締,進而維持社會善良風俗之謂。惟以維持社會善良風俗習慣,除有賴教育提高,國民道德以自律外,尚須法律為之維持,藉收相輔相成之效。所以警察一方面要預防妨害善良風俗習慣之行為發生,一方面對已發生者,應依法取締、分別勸導、糾正或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則列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序行為及處罰,以維持社會善良風俗。例如:娼妓管理等。

 

  1. 交通業務
    交通問題之因素為「人」、「車」、「路」、「法」。因此,要構成完善之道路交通,必須使四者每一環節均須正常配合整體規劃發展,否則,任何一項因素落後,則無健全之交通管理可言。所以道路交通管理,乃求道路交通迅速、安全、循序、暢流,使交通四大要素 ── 人、車、路、法四者結合之行政行為。

欲求交通之發展,必須同時策劃交通安全,竭力減少交通事故而實施交通管制作為,而現代之交通管制作為原則,謂之三E政策「Three E Policy-Engineering, Education, & Enforcement)。三者有連環關係,不可缺一,雖然必須同時並進,仍應以教育為根本,工程為基礎,執法為配合,方能達到交通管制目的 ── 交通迅速、安全暢達、經濟舒適。而警察機關在交通管制上之相關作為如下:

  • 交通整理
  • 車輛行駛之管制
  • 車輛裝載之管制
  • 行車速率限制
  • 取締超車超載
  • 違反交通事件之取締
  • 軍車違規處理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相關法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1. 消防救災業務
    消防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消防僅指平時預防火災之發生、與臨時撲滅已發生之火災、並搶救將受火災損害之生命財產安全;廣義消防則包括消防火、水、風、震等災害,及搶救將受水、火、風、震等災害所損害之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業已於民國八十四年成立,原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組之相關消防、救災業勤務、均劃歸消防署職掌,另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亦於民國八十五年成立,目前台灣省政府消防處亦已成立。有關警察機關中消防救災工作,即依規定擔任協助火警處置、安全維護。

另外依據「台灣地區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之規定,各地方發生水、火、地震、颱風等災難,警察本於防止人民危害之法定職責,應全力搶救,各警察機關並成立防救中心,處理及通報各項重大災害。

 

  1. 營業管理業務
    營業管理之警察作用,即以維持社會安寧秩序,防止社會危害或善良風俗有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加以管理。茲分述如后:
    • 特定營業之管理
      依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所稱之特定營業如下: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利事業。
      • 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之營利事業。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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