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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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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殘障者犯罪預防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87條: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四款其 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STRONG>【殘障者犯罪原因分析】

本節所要討論的「殘障者」是除了瘖啞者(聽覺及語言障礙)以外之殘障者,這其中包括了視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心 智障礙等身體、心智上有缺陷的人。由於殘障者身體或心智上之缺陷,導致其心理之不平衡,且於日常生活中與他人不易溝通,在社會結構及環境急劇變化下,殘障者之障礙因素乃成為一種壓力,當殘障者無法適當排除解決壓力時,往往易導致產生偏差行為或犯罪。

根據各種研究歸納顯示,導致殘障者犯罪之因素,可分由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來分析:

  1. 個人因素
    殘障者因生理缺陷而導致心理失調,在許多的挫折與情緒衝突下,表現出其特有的人格特質:如容易衝動、任性、自我為中心、挫折容忍力低、缺乏自信、情緒不穩定、注意力不集中、易遷怒他人或歸責於他人等。

 

  1. 家庭因素
    有些殘障者的父母因無法接受家中有殘障子女的事實,常有排斥、拒絕、厭惡、不予重視,甚至抱持漠不關心的態;反之,有些父母則會感到愧疚難安、而抱持著補償心理,對殘障子女過度保護,甚至溺愛縱容;另外有些因家庭環境欠佳、疏於管教。因此,不同的家庭因素背景產生不同的家庭因素。

 

  1. 學校因素
    對於視覺障礙或心智障礙者,教育機構多設有專責(業)之學校或班級來實施個別之輔導及教育,使之免於和其他正常學校彼此產生競爭、排斥或就學環境之差異,造成困擾。但是,肢體障礙之學生則尚無法接受如此的安排,往往和一般正常學生共同就學、生活,因其肢體缺陷,無法獲致較合理的對待,甚至遭受到同儕的嘲弄、排斥或孤立,容易形成殘障者偏差人格。因此,如何健全學校之教育環、設備,並有效發揮師生及同儕之正常影響,引導殘障接受完整、健全的學校教,勢必更能減少殘障者犯罪的產生。

 

  1. 社會因素
    • 殘障者因身體或心理之缺陷因素影響下,在社會謀職上易遭受拒絕或排斥,如因本身自卑情緒作祟,易造成信心不足、衍生偏差行為。
    • 社會對殘障者不接納的態度,使殘障者在不合理的競爭或限制下,失去與正常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容易引起殘障者反社會之行為。
    • 政府或社會未能有效推動「殘障福利法」,無法有效顧及殘障者應有之生活條件,使殘障者在無障礙之空間下,發揮與常人等量齊觀之生產力,也是造成影響其產生偏差行為之因素。

 

 

【輔導及防制措施】

  1. 個人方面
    • 培養殘障者確認「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觀念,肯定自身存在的意義與重要性,進而配合自己的能力、性向及外在的客觀條件,努力發揮個人的潛能。
    • 培養個人良好的嗜好,激勵樂觀奮發的精神,增強對人、對己的信念,養成自知、自尊、自主、自強、守法、守紀之健全人格。
    • 鼓勵殘障者多參與各種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的體魄,培養多方面的與趣和專長,以保持身心的平衡及健康的心理。
    • 培養殘障者「殘而不廢」、「樂觀進取」的態度,解決因難的能力,並以正向積極的人生觀與信念,克服生活環境的劣勢;充實自己的內涵,發揮自己的潛能,以達成自我成長、自我實現的境界。

 

  1. 家庭方面
    • 加強親子關係,多參與各種親職活動,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減少隔閡,並多予充實自我,作為一之稱職的好父母。
    • 建立一個健全和和諧的家庭,使殘障子女在獲得父母適當的「關愛」和「照顧」下,得到和諧、快樂的成長,培養健全完整的人格。
    • 父母的管教態度,切勿因殘障者之缺陷而感覺虧欠、內疚、或因補償心理而溺愛、縱容,以致於有求必應,反而容易造成其貪得無厭、好逸惡勞之習性。
    • 正常之兄弟姐妹不要歧視殘障者、排斥他們,應適時多予關懷、尊重、和樂相處。
    • 予以完整的愛、開明、民主的態度,培養其獨立、自主的習慣,從旁輔導管教他們,使之具有穩定的情緒,學習合群、成熟的行為。
    • 父母對於子女管教的態度應一致,以免因差別待遇造成異常心理,導致反社會行為發生。
    • 父母應以身作,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及工作態度,才能作為子女的好榜樣,使其學習、模仿。

 

  1. 學校方面
    • 應指派專人積極輔導殘障者,了解其學習、生活各方面之障礙,適時協助排除。
    • 學校應多予充實法律常識教育。
    • 對於殘障者應協助培養一技之長,使之於社會中,較易與常人競爭及謀生。
    • 多予實施親職教育,使殘障者家長和學校溝通無礙,並了解其生活狀況。

 

  1. 社會方面
    • 社會大眾應深切體會殘障者的特性、能力,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共同以愛心和實際行動對殘障之教育、工作、福利、生活等加以關懷與協助。
    • 企業界應以關瀤、包容的胸襟,增加殘障者就業之機會,切勿加以歧視或排斥。
    • 社會大眾不應忽視甚至於無視殘障者犯罪的嚴重性,應予根本上來解決其產生之犯罪問題。另外,對於少數不肖分子利用殘障者較易獲取執法人員之同情或減刑等,而予教唆犯罪,應予禁絕,如有查獲是類案件,應深入追查後之主謀者,繩之以法。
    • 政府相關部門應落實執行「殘障福利法」,對殘障者之就學、就醫、就業、就養等相關福利措施加以重視及執行。
    • 政府應加強提供殘障者之各種休閒、娛樂設施,使之減少犯罪誘因。
    • 政府應普設「殘障者服務中心」,專為殘障者提供各種資訊及服務,使其較易獲得解決各種困難,減少障礙。
    • 對於殘障者之工作權、教育權等福利,相關單位應認真落實執行,以造福殘障同胞。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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