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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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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庭暴力預防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偵查隊

在此定義下,家庭暴力的型式可以區分為積極的虐待行為和消極的疏忽行為二種,而每一種行為又包括身體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及性暴力行為三個面向(如表一)。在積極的虐待行為中,施虐者的怒氣是直接發洩在被害者的身上;而在消極的疏忽行為中,其怒氣是以對被害者缺乏關心及避免與被害者面對面衝突而展現。至於疏忽並沒有使用武力,因此只能將其暴力的展現方式視為是在一種隱喻的情況下顯現,然而它卻仍可能引起身體上及精神上的傷害。一般而言,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不易為他人所察覺出來,其中又以精神上的虐待與疏忽最難察覺。

表一 家庭暴力的型式

 

身體上的暴力

精神上的暴力

性暴力

積極的虐待

1.非偶然的傷害
2.以武力強迫和壓制

1.恐嚇
2.情緒上的虐待
3.物質上的虐待

1.亂倫
2.攻擊與強姦

消極的疏忽

1.健康上惡劣的照顧
2.身體上的疏忽

1.缺乏感情
2.情緒上的疏忽
3.物質上的疏忽

1.保護不周
2.賣淫

 

【庭暴力經常存在的迷思】

家庭暴力問題已愈來愈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也引發了許多的見解。然而有些見解並不一定都有充分的資料可以予以支持。在人們對於家庭暴力沒有充份的認知下,對其產生沒有科學依據的解釋或迷思亦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當這些迷思不斷地被重複提出後,將可能變成是一種「普遍化的觀念與現象」的假象。由於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迷思,有許多實際上頗能與問題的核心相吻合,使得此類迷思特別難以打破。一般而言,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經常存有的迷思包括:

 

迷思一:家庭暴力是一個不普遍的現象

由於家庭暴力的現象很難發現也很難測量,使得吾人很難精確估計出其真正存在的數量。然而官方所統計的家庭暴力案件雖然不多,並不意味著它很少發生。從許多專家對於家庭暴力數量的估計發現,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遠比我們所瞭解的還要普遍。以兒童虐待為例,美國預防兒童虐待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to Prevent Child Abuse)每年所進行的調查發現,一九九四年全美受到父母親虐待的數量為3,140,000個兒童。而Gelles和Straus(1987)以為人父母者為對象,所進行的一項全美調查也指出,有11%的父母親曾經對其子女施以嚴重的虐待行為(包括:踢、以拳頭或是其它工具毆打)。在婚姻虐待方面,大約28%的已婚者在他們的婚姻期間曾經對其配偶有過至少一次的婚姻暴力,16%的人每年經歷至少一次的婚姻暴力,以及有6%的人每年均經歷了嚴重的婚姻暴力。在國內,根據台灣省政府的資料推測,目前平均每八位婦女中,就有一位曾經遭受丈夫的暴行(王淑女,民83)。從這些數字中均在在顯示出,家庭暴力案件並不罕見。

 

迷思二:只有貧窮的人才有家庭暴力行為

從實證資料我們發現,家庭暴力確實比較容易發生在低社經地位的家庭中。以婚姻暴力為例,低收入家庭的婚姻暴力是高收入家庭的五倍(Straus et al., 1980)。在兒童虐待方面,Wauchope和Straus(1990)指出,勞工階層的父母親對於小孩的施虐行為是二倍於白領階層的父母親。由於這些研究發現,低社經地位的家庭較有可能發生家庭暴力,使得某些人斷章取義的指出,只有低社經地位的家庭才可能發生家庭暴力案件。如此一來,將可能給予人們對於低社經地位家庭一種不公平的刻板印象,認為貧窮的人都有暴力行為。

另一個對於家庭暴力只發生在貧窮家庭內迷思的原因,是因為大多數社會控制機構所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均來自於低社經地位的家庭。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85年6月至86年6月所受理的家庭暴力為例,其加害者的職業,公教人員僅佔7.6%,而農工業者為25.4%,無業者更高達28.3%;在家庭暴力被害者的職業方面,公教人員僅佔8.1%,無業者則為50.9%。當那些貧窮及缺乏其它社會資源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將會比有錢的人或是工作穩定者更容易請求警察及社會福利機構的協助。然而如此一來,使得政府所統計的發生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將以低社經地位家庭為主,並加深了人們對於此類家庭的刻板印象。

 

迷思三:受虐或是目賭婚姻暴力的兒童長大成人將會變成施虐父母或是婚姻暴力的施虐者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會對子女施虐的父母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因為他(或她)曾經是兒童虐待的被害者。這個普遍化的認知是以實證研究的發現為基礎的。有一些實證研究發現,童年時期有受虐經驗的父母親其虐待小孩的比率,顯著高於沒有受虐經驗的父母親(Egeland, 1991)。然而在採取此種世代間暴力傳承觀點時卻需要非常小心。因為此種研究在方法上存在諸多問題:第一,此種研究過度依賴自我報告,而且是一種仰賴施虐者回憶他們童年時受虐經驗的研究,可信度如何是有待考驗的。因此,在使用此種資料進行研究時,吾人必須非常小心;第二,此種研究缺乏沒有施虐行為卻是有童年受虐經驗的成年人以為對照組,當研究者的取樣對象是一般的人口而不是只有暴力行為的人口時,其間的關連強度可能將會下降;第三,或許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一個童年有受虐經驗的成年人,並沒有足夠的理由證明他長大後亦將會成為一個施暴者。而且這個論點所潛藏的最主要危險,是它對於受虐兒童的烙印作用,使他們未來容易變成施虐者。一個人之所以有施虐的行為是有許多原因所促發而成的,而不是單純的因為他曾經是一個受虐者。因此,一個曾經有受虐經驗或目賭父母親婚姻暴力的人,充其量只是比一般人更容易有施暴行為的傾向而已,並不能夠說這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更何況有許多的受虐兒童長大後,並沒有因此而成為一個施虐者(Kaufman & Zigler, 1993)。

 

迷思四:婦女要為其遭受婚姻暴力的事件負責

有一些社會大眾認為婚姻暴力只發生在某些類型的婦女身上,認為這些受到丈夫毆打的婦女是愛嘮叨的女人、酗酒的人、來自功能不健全的家庭、有受虐狂的人,或是有精神病的人,這些假設暗指婦女要為其受暴的事件負責。然而實證研究的結果並不支持這些假設。一般而言,受虐婦女的成長家庭與未受虐的婦女並沒有多大的不同。受暴婦女的飲酒量並沒有多於未受暴的婦女,但她們可能會因為受到丈夫的毆打而飲酒以回應受暴的事件。至於在自我概念的研究上,更是不容易解釋的,因為研究發現受暴婦女較可能有低自我概念,但並不能由此證明是導致其受暴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受暴後所促發的一個結果。因此,對於「受暴婦女童年曾有受虐的經驗,會促使她們選擇對她們施暴的人結婚」這個假設,仍需進一步的研究才能確定(Hotaling et al. 1990)。

 

迷思五:酗酒和藥物濫用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

有酗酒習慣的先生和太太較可能毆打配偶及他們的小孩。有酗酒習慣的丈夫與太太之間暴力行為的比率,是三倍於沒有酗酒習慣的配偶,在對太太施暴的事件中有四分之一的案例是跟酒有關係(Hotaling et al. 1990)。而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85年6月至86年6月所受理的173件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發現,有暴力習慣的100件案件中,酗酒後施暴者為34件(佔34%)。雖然施虐者可能與酒精或是藥物有關係,然而它卻可能不是家庭暴力的原因。一個有施暴行為的人,不論他是否有飲酒都可能會有暴力行為發生,而且可能會藉著酒精與藥物來施暴,而不是暴力行為的前兆。酒醉也可以合理化或是解釋他們的施暴行為,藉以使得太太相信他們的先生是正常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喝醉酒的先生並不會對太太施暴(Kantor & Straus, 1990)。

 

迷思六:暴力與愛是不能同時存在

由於愛與暴力是如此對立的二件事,因此人們傾向於相信二者不會同時存在,而認為結婚則可以改變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事實上,愛似乎無法排除暴力的存在。從孩提時期開始,兒童已經開始認知那些愛他們的人同時也會打他們。那些會毆打配偶的人同時也會表達他們對於配偶的愛意。對於「假使他敢打我,我將會離開他」這樣的陳述,並不能夠真正的反映出事實。從美國夫妻平均的婚姻維持期間觀之,我們也發現有婚姻暴力的配偶其婚姻維持的平均時間是六年,與一般夫妻所維持的期間並沒有顯著差異(Margolin & Fernandez, 1987)。

 

迷思七:婦女們所聲稱的約會強暴是一種謊言,這是她們自找或是自己也同意的

或許一般人最常有的迷思是認為,那些聲稱遭受約會強暴的婦女所言並不是事實,而是一種謊言。人們之所以有此種迷思,大多是認為那些婦女實際上有默許其男伴的行為,因此其本身亦要為事件負責。然而事實上,強姦被害案件是一種低報案率的犯罪,一般人均不願意報案,更遑論會誇大或是謊報案情。約會強暴的迷思可能會模糊了事件的真實情況,而將責難從強暴者的身上轉移到被害者的身上,或是免除男性的自我責難與責任 (Burt, 1991)。

 

迷思八:只有女性才有可能是性虐待的被害者

雖然大多數的性虐待被害者是女性,但是男性仍有可能是被害者。Finkelhor(1994)曾經檢視了二十一個國家的兒童性虐待情況,發現女性的性虐待比率約為7%,而男性則為3%。因此,女性遭受性虐待的比率約為男性的1.5倍至3倍之間。

 

【家庭暴力處理現況】

在過去,台灣地區家庭暴力被害者向警察求助時,警察所能採取的往往只是消極的回應措施。因為大多數的被害者並不願意見到施暴者被警察所逮捕,在被害者報案卻不願意提出告訴的情況下,警察依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僅能聽任其訴苦、發牢騷,及抒發情緒,無法給予實際的幫助。而警察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礙於法令的規定,亦擔心稍有不慎即可能觸犯法令而造成「公親變事主」的困境,或是白忙一場的情況。此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家庭暴力手冊第貳大點第二小點亦指出:「當前員警處理家庭暴力之困境包括:除兒童、少年可依據法令予以緊急安置外,面對其他被害者警察並無法令依據,可予以必要性之暫時隔離。」因此,依據目前警察人員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報案規定,及實務上的運作情形觀之,當民眾報案請求警察處理家庭糾紛或是暴力時,警察沒有理由也不會拒絕處理,只有處理程度上的問題而已。在當事人尚未確定提出告訴時,派出所往往成為和解及平息火爆氣氛的地方,除此之外,則無法有進一步保護被害者的措施。

然而隨著世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嚴重性之日益關注,目前各先進國家則多已體認警察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之處理態度與方式,在家庭暴力之防治網絡上實居於關鍵的地位,故大多要求其警察應以更積極及主動的態度介入處理。

 

上版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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